当事人:钦州市那彭蓝宇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DFP990
投资人:黄小艳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新兴路1号
2021年12月01日12时00分至2021年12月01日12时3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韦进华(200700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新兴路1号的钦州市那彭蓝宇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营业场所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12月0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03日16时00分,钦州市那彭蓝宇网吧的投资人黄小艳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F-00004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4、黄小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2021年12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